七月九日, 炎炎日照台北市, 有一個公聽會, 上千數百位資深作者, 儘管天氣有多熱, 也蓋不了他們的怒氣. 擠進這公聽會. 為的是捍衛他們的產業在電子綱絡世界巳完全摧毀至邊緣下一點委屈的尊嚴 - 著作權! 這群作者的怒吼及他們的陳述, 令人感慨良多, 每每想起, 氣湧心頭. 俳佪在智能世界自我單向沉抑的恐懼, 難以與週遭的人舒發對智能世界某些恐懼, 一些不對的事情正正是大多數人在做, 原來可以捏曲成對時, 只好繼續單向沉抑. 然而這天台北天空太陽高照, 耀眼炫目, 灼喚那沉抑的情懷,喜悅這裡有這些聲音,可笑的是香港,還有那些世界英雄大國對這七月九日在台北市發生的這一切,隻字不提 - 諸位亞洲卓越出色的作者(如方文山-周杰倫的顆伴填詞人,陳樂融 - 80/90年代台灣多產創作人等)在綱絡世界裡被那大多數人認定的對下再被踐踏反撲的怒吼! 這是什麼樣的傳媒 - 選擇性的言論自由,雙重標準的國度,可笑的智能世界 - 原來還是文明倒退的自我陶醉。 我們常笑著某些國家對婦女強暴視作等閒,倘若有一天剩下你一個人,而在身旁的數百人認定強暴是對的,你會怎樣⋯⋯
好了,仍要活著,雖然逆風而行,有點吃力,但隨心而行,簡單的一份快樂。
以下節錄自台北市一群創作人的聲音:
時下風行利用他人著作改編的KUSO,智慧財產局僅正面思考,認為此種著作利用行為,屬意見、思想或言論自由表達之範疇,不知是在公門修行而不諳社會黑暗面,思慮不周,或已習慣為利用人解套,率即引進部份歐洲國家的立法例,將其利用行為合理化,但法律一體適用的結果,固然幫未取得原著作人授權改作之詼諧仿作者化解了難題,但也幫魔鬼們開了一扇除罪的方便門。
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即可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__多麼神聖的目的呀?多少扭曲、醜化、謾罵、毀謗、侮辱、霸凌、汙衊他人的行為,假汝之名,即可合理合法而堂而皇之地利用改作我等創作人的心血,化為暗器利器神器,去遂行醜陋惡意的算計!
其實,時下利用他人著作改編的KUSO,只要確為詼諧仿作之作,且不踰越紅線,一般被引用的原創作人大抵皆一笑置之,鮮少會為此興訟,但若係惡意改作利用去攻擊他人或改作為不堪入目入耳者,此教原創作人情何以堪?__改作後之衍生著作,縱使未取得原創作人之授權改作,仍可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取得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更教人情何以堪!
草案條文所謂「利用」,當然包括「改作」,而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此為現行本法第28條所明定,故「改作」他人著作當然必須取得原著作人之授權或同意。
時下網民利用他人著作改編的KUSO,從來都不曾取得原著作人之授權或同意,難謂合法,惟我英明的智慧財產局明知KUSO改作者恐不明須事先取得授權之法律規定,又不敢宣導教育之,深怕網民不理性謾罵攻擊(如封鎖非法境外網站IP事件),影響官員考績前途,乾脆引用外國立法例,將網民之KUSO改作,美名為言論自由,而合理化兼除罪之,犧牲著作人專有之「改作」權及著作人格權,亦在所不惜__IPO的魯莽作為比不作為更令人擔憂、嘆氣、心寒。。
如第55、56條(原46、47條)反對修正理由所述,當知「改作」所涉層面之複雜及嚴重性,稍有不慎(如褻瀆回教),甚有可能爆發種族屠殺及戰爭之嚴重後果,且禍延原著作人,此絕非不諳產業實務之行政機關及其諮詢委員們所能片面瞭解、輕忽怠慢!更遑論本條「嘲諷或詼諧仿作」之改作,其不可測之風暴,絕非「一般」改作可及,絕不可等閒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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